九江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的积极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 考评细则
(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考评内容
1.党政领导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健全,并层层签订责任状,综治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有评比;
2.综治责任人,分管领导政绩档案和述职报告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4.能深入了解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控制不安定因素;单位职工不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传播反动、黄色等有害信息;
5.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预防和减少师生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6.成立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或调解员),做好本单位内部师生员工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到秉公办事,防止矛盾激化;
7.做好本单位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少管人员的帮教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8.加强网络管理,教学用计算机房有专人负责。开放性的计算机房要证照齐全,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放;
9.治安秩序和单位风气良好,单位内部不发生大案和大的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可防性案件,不发生火灾,不发生泄密事件,不发生危险品,贵重物品被盗事件;
10.加强劳动生产安全管理,对特殊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做到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11.维护校园环境,单位(个人)无违章搭建,不私自开店、摆摊,设点;
12.积极参与,支持学校及地方综合治理工作,抓好校领导巡查整改落实工作。
(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者;
2.在治安防范、调解矛盾纠纷纠纷、安置帮教、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贵重物品、危险品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3.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4.保护、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有功者;
5.创造性开展综治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其经验被校以上综治部门采纳、推广或综治学术论文在校以上刊物发表者;
6.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二、考评程序
1.根据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目标管理要求,各综治责任单位每年初布置综治工作,并层层签订责任状,每年末根据综治目标管理要求及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单位综治工作总结和综治责任人述职报告。
2.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检查组赴各综治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听取各综治责任单位工作汇报,检查综治工作落实情况。
3.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评选:检查组根据考评情况打出综治责任单位分数(占总分数40%),提交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非校领导)打分(占总分数30%),校领导打分(占总分数30%),三次分数加权后确定各综治责任单位得分顺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先进单位名单。
4.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评选:根据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达综治责任单位先进个人名额数,由各综治责任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汇总,提交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5.“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名额按综治考评单位数的10%计算;“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每年评选10人。
三、奖励办法
1.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评选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个人)的,由学校授予奖牌或证书,同时发给获奖单位(个人)奖金;
2.本单位职工为维护校园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学校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照顾;、
3.本单位职工为维护校园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为出勤;致伤致残的,报请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无承担能力的,由学校按工伤处理。
四、处罚措施
(一)各综治责任单位凡是未完成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规定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
(二)被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综治责任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本年度不得评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晋职晋级。
(三)违反本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学校提出给予综治责任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领导不重视,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罢教停课等问题的;
3.因综治责任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工作不负责,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协助查处、改进工作的;
5.存在可能发生重大治安、消防隐患,经职能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而又无有效改进措施和取得明显效果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情况较严重的;
7.因教育管理不力,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所在单位不予配合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8.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