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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03     来源:     作者:

九江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学院主校区、浔东校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组织、承办的,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教室等公共场所,或校内师生员工在校外组织参加的、举办的人数较多(校内举办的师生500人以上,外来人员100人以上;校外举办的师生员工人员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集体外出实习或郊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四条:校内大型活动承办者必须是学校所属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并对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的第一责任及其他承办者的安全责任。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有校内单位作为对接单位。对接单位须提交安全性审查申请,对该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填写《九江学院大型活动申请审批表》。所有大型活动的举办需预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安全性审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下列情况除外:

(一)学校各单位承办的单位内部工作会议、宣传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

(二)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各单位承办的主要面向本校师生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活动。

第六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10日向保卫处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车辆、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二)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安全人员数量、安全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四)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可以承办大型活动的证明、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络方式等。

第七条 活动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八)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九)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协助主(承)办单位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指导主(承)单位安全人员做好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工作和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条:经单位、部门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二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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