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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     作者:保卫处

九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和人员。外来的施工、务工、租赁学校公有房产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相应的部门、单位和区域)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协调校内消防安全工作,并由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和校内各部门、单位在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制定本部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除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查收违章电器,及时清理宿舍垃圾等易燃物,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训练馆、礼堂(会议室)、超市、宾馆、学生活动中心、职工活动中心、庐培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站等传媒部门;

(三)车库、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等部位;

(四)档案馆(室)、保密室、财务室等要害部门及部位;

(五)图书馆、印刷厂、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事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按时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学校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后勤、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礼堂(会议室、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开业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有“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五)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单位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均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一次对所属的消防责任范围进行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特别是加强夜间的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位的主管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位的主管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向学校报告。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归口保卫处负责,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及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须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因此受到公安消防机关处罚等,视情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火灾原因、损失程度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大火灾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二级学院、部、处(室、馆、所、中心)、附属单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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