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分配、调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
(一)新入学的大专生、本科生申报集体户口的有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二)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凭院组织部、人事处的证明和户口准迁证(卡)。
(三)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团以上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发给的登记户口证件及本人复、转、退证件和学院人事处接收证明。
(四)被公、检、法和劳动教养机关释放的人员,凭释放机关或劳教机关发给的证件及学校人事部门接收证明。
(五)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户口迁移证(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未办身份证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卡)应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第三条 丢失迁移证件的,应向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四条 有下列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卡片: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单位分房、小孩入户,出国审查,公证等。
第五条 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说明。
第六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户口卡片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保证按时、完好交回户口卡。
第七条 离校手续办理办法:
(一)毕业生可持由省教委签发的报道证和单位开具的何因离校介绍信,也可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准确告之本单位管毕业分配工作的老师,由其统一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人员凭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或介绍信办理离校手续,退学人员户口一律退回原籍。
(三)毕业分配到外地工作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
(四)经毕业分配办同意缓派的学生,其户口按有关规定在学校最多保存两年。两年后,户口管理部门将其户口寄回原籍。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犯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卡丢失或超期不还的。
第九条 有第九条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如上级公安机关有新规定,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