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一、适用范围:
在校内施工、装修及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所有需动用明火的单位。
二、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三、具体流程:
1.动火前至保卫处网站下载《动火作业审批表》,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一式三份),并附施工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持审批表及资质证明等至保卫处消防科审批。
3.保卫处将视情况于1—3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4.审批通过后,一份交保卫处存档,一份交申请部门备案,一份由操作人员手持便于现场检查。
四、动火须知:
1.动火作业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作业审批表,按操作规程动火。
2.有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动火前清除10米内易燃易爆物品。
3.如遇无法清除的障碍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动火结束后必须对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附:《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前“九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不动火。
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清除不动火。
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不动火。
8、地下室、地沟及检查井等密闭空间未探明是否有可燃气体,无排风设施不动火。
9、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现场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
1、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并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才能离开。